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通过道路向本省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并接受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查验合格的,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指定通道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