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母婴保健第八条已修改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