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由5名以上人员组成,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人选,同级人民政府聘任。自治区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终极鉴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