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母婴保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动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