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部门或者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