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本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