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