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