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全省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配备和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