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检疫操作规程的;
(二)出具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
(三)对符合条件应当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而不发放的;
(四)倒卖《动物检疫合格证》的;
(五)不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防疫档案的;
(六)不履行动物防疫、检疫,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责任的;
(七)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重复收费或者少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没收、封存的物品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