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省外疫区或者疫情威胁区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引入本省。限制引入的产地区域及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从事引入省外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前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查询引入产地是否属于可以引入的区域,查询申请书应当载明引入产地、品种、数量、时间、运输方式和抵达地点等事项。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查询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