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