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饲养场(养殖小区)负责对其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以其他方式饲养的动物的强制免疫;对用于展览、比赛、演艺、观赏的动物以及宠物类动物,由饲养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接种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犬等动物,应当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