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七条有效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向南渡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