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向流域内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