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南渡江干流的市、县、自治县交接断面,流域内跨市、县、自治县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重要河段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点。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南渡江的重要河段和在市、县、自治县的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信息,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