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辅警工作证件的,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