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保障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辅警及其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