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