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设点的范围内设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三)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