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护公民隐私、企业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扣押、收缴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的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特种行业经营者进行治安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