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