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结算水表需要分设、移表、增容、变更的,用户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用户不得擅自转供城乡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