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由建设单位或者委托产权人、管理者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