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