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