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