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