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