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

(二)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三)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四)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