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规定的阶段和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使其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