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