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