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九条有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道路、广场、绿地、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