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的管理工作。地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