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收缴罚款必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