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抗震加固设计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固施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