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
(二)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湖泊保护范围;
(三)梯田集中分布区;
(四)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沙土区;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
(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
(三)废弃矿山(场)、采石宕口;
(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
(五)水土流失轻度以上的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等区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