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