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和实施情况、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等。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水土流失治理效果、水土保持资金使用情况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