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投诉平台等方式受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按照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能够解决的应当即时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组织专项核查。

对市场主体投诉反映的共性、普遍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