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