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因行政审批改革,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市、县、自治县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现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标准互通、监管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