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价格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