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进行调查、询问,查询、复制有关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在接受价格检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