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四章 价格调控第三十六条有效对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依法需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上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采取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省人民政府作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