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未按照批准的收费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频次等收费;

(三)收费项目被取消、暂停或者撤销后继续收费;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五)违反规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

(六)未经批准委托收费;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者年度报告;

(八)不执行收费减免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收费;

(九)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非收费事项交由其他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

(十)强制、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并收取费用;

(十一)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