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商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