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