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厂、堆肥厂等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和引导公民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并配合垃圾回收体系的运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