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旧轮胎、废旧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的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鼓励企业和相关组织开展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和再利用,相关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